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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 波 市 台 灣 同 胞 投 資 企 業 協 會    章程
(1995年9月20日通過,1997年10月25日第一次修訂,1999年12月19日第二次修訂,2003年9月6日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管理暫行辦法》之精神,成立寧波市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簡稱市台資企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經寧波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條  協會是在寧波市的台商投資企業(合資、合作、獨資)和在寧波台資企業工作的臺灣同胞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民間社會團體。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寧波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登記管理機關寧波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三条  協會宗旨
    爲在寧波註冊的台資企業及在寧波台資企業工作的臺灣同胞服務,促進會員間聯誼和合作交流,加強與寧波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的發展和寧波的經濟繁榮。
    第四條  協會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令、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的保護。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協會任務
1、開展會員間的聯誼和交流活動;
2、爲會員提供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經濟資訊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3、溝通會員與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關係,反映會員有關生産經營等方面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4、促進當地與臺灣地區之間的經濟交流與合作;
5、舉辦社會公益活動;
6、幫助會員解決工作和生活中的有關困難;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条  協會會員分爲單位會員 、個人會員,以單位會員爲主體。
    第七條  單位會員應是在寧波註冊的台資企業,以本企業名義加入協會爲會員。凡承認協會章程,按規定繳納會費,經申請批准者,均可成爲協會單位會員。單位會員可登記一名代表,代表資格必須是擔任企業副總經理以上職務的管理人員,如有特殊情況可委託一名聯繫人參加日常活動。
第八條  個人會員應是在本地域台資企業工作且常駐寧波並擔任企業重要職位的臺灣同胞,而以個人名義加入協會。凡承認協會章程,按規定繳納會費,經申請批准者,均可成爲協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協會爲有利於開展工作,得邀請在甬的相關單位領導和社會知名人士加入協會爲名譽會員。
    第十條  會員有退出協會的自由,但須提前一個月向協會理事會提交退會的書面聲明。
    第十一條  會員如違反協會章程,損害協會名譽和利益,拒不履行會員義務的,理事會可予以勸告、勸退或除名。
 
第四章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的權利
    1、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向協會及其領導反映意見和要求,提出批評和建議;
3、參加協會舉辦的有關各項活動;
4、要求協會爲維護其企業及個人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第十三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2、按期繳納會費;
3、承擔協會所分配的任務,提供協會所需要的資料;
4、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法規和當地政府的規定,依章依法經營企
業。
5、不向無關人員和單位透露會員的情況。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聽取和審議協會的工作報告;
2、討論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3、審議經費預算、決算;
4、選舉協會理、監事會成員;
5、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6、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三年一屆 ,經常性例會每年召開一次,提前或推遲召開由理
事會決定。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若遇協會重大事項(如修改章程等)須召開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並由出席會議者半數以上通過方爲有效決議。
第十六條  本協會以協商推薦與選舉相結合的民主辦法選舉産生理事若干人,組
成理事會;由理事會從理事中協商推選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在常務理事中協商推選協會會長一人,聘請業務主管單位相關負責人擔任協會副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由會長在常務理事中提名産生副會長若干人,執行秘書長一人(可由副會長兼任)。會務由會長主持,副會長協助,會長缺席期間由常務副會長代理會長職務。副會長、執行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可連選連任 。會長任期不超過二屆,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並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方可成爲會長候選人。但會長總任期不得超過三屆。
第十七條  會長是協會的法人代表及對外發言人,也是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的會議主席,承擔法律民事責任。會長、副會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1、遵守一個中國原則,擁護國家統一,願意爲促進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積極努
力;
2、本人投資企業有一定規模,具有一定經濟實力;
3、個人素質較好,在當地台商中有一定威望;
4、熱心協會工作,有較強工作能力;
5、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6、未在其他社會團體擔任法定代表人;
7、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十七条  理事會是協會的組織領導機構,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行使會員大會的
職權。理事會一般每三個月召開一次,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並由出席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人數通過的決議方爲有效決議(若遇協會重大事項,其決議須由出席會議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數通過方爲有效決議)。理事會應每年預先設定時間召開。理事會的職責是:
1、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決定缺額理事、常務理事增補,並提請會員大會確認;
3、根據協會的任務,審定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4、審定協會經費預決算;
5、決定召開會員大會,向大會報告工作;
6、決定會員入會或退會、除名;
7、討論決定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是協會的執行機構,主持日常會務工作。常務理事會由會長視情況需要召開,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出席,並由出席會議者二分之一以上人數通過的決議方爲有效決議(若遇協會重大事項,其決議須由出席會議者三分之二以上人數通過方爲有效決議)。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1、處理協會日常工作,擬定工作計劃,經理事會決定後組織實施;
2、管理協會經費,制定經費預、決算方案,經理事會決定後實施;
3、審查會員入會資格或退會、除名;
4、決定聘請協會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僅限正常換屆後卸任的會長)、名譽副會
長、高級顧問、顧問人選;
    5、討論會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和批評,提出實施修正方案;涉及重大問題的報告和反映,須送理事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  監事會爲協會內部監察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其成員由民主協商與選舉産生。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和監事若干人。常務監事可列席常務理事會,監事、常務監事可列席理事會。監事會的職責是:
1、監督審核協會財務情況,並在年度會員大會時,提出監事報告;
2、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執行情況;
    3、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各工作委員會執行的工作提供改善意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秘書處作爲協會日常辦事機構,並聘用副秘書長及工作人員
若干人。秘書長在會長、副會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理事會的日常事務,協助主持協會常務理事、理事會議。任命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交理事會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提名、會長決定。聘用人員的費用由會費支出。
執行秘書長在會長、副會長領導下,協助會長、副會長開展對外聯絡工作,協調處理會員投訴及組織協會重大活動。
第二十二條  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本協會可在單位會員超過十家 的縣(市、區)設立下屬聯誼委員會,由該地區的會員協商推舉聯誼委員會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負責聯誼委員會開展活動。聯誼委員會是協會的下屬機構,非獨立社團,受當地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協會可根據需要,聘請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爲協會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或顧問;正常換屆後卸任的會長可被聘爲榮譽會長。
 
第六章  資産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員每年繳納的會費;
2、來自會員和社會的資助或捐贈;
3、舉辦有償服務的收入;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開支
1、本會業務活動開支;
2、本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和其他規定享受的待遇;
3、經理事會研究同意開支的專案。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八条         本協會的資産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
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
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條  本協會的資産,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
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財務預算經理事會通過方可實施,每年年終結算後經理事會審核向會員大會報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三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自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如協會終止,須由理事會提出,經四分之三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會員大會並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會員大會通過協會終止,應授權理事會成立善後小組,並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向原社團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由理事會負責有關協會財産清理及事後處理,辦理結果向全體會員公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産,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補充說明:本章程經協會第四屆第六次理事會議審議通過,將提交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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